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设定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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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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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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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定刑的设定决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它应该依据犯罪可能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来设定,而且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又必须依据相应的价值观念进行.只有这样,法定最高刑与法定最低刑的设定才有充分的依据,各罪法定刑的设计才可以达到平衡.我国在法定刑的设定上并非尽如人意,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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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定刑设定根据 类型性的危害可能度 法定最高刑 法定最低刑 评价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8)03-0041-08 |
修稿时间: | 200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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