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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等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沈研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摘    要:正基本案情杨某,男,中共党员,2006年6月至今任A省教育厅文化交流中心副主任(事业编制,副处级,由A省教育厅任命)。2010年3月,杨某通过某移民服务公司,以企业家投资移民名义申请本人和妻子赵某、儿子杨某某在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杨某在所递交的移民申请材料中,隐瞒了自己在A省教育厅文化交流中心担任副主任的事实。2013年3月,杨某、赵某、杨某某获得加拿大移民签证,取得了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关 键 词:文化交流中心  中共党员  副主任  副处级  事业编制  处分条例  服务公司  党内法规  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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