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基本案情华某某,男,中共党员,A省某厅副厅长。梁某某,A省光明公司董事长。2007年至2012年,在华某某的关照和支持下,光明公司先后获得项目扶持资金3000万元。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华某某的关照,2007年10月,梁某某提出将其持有的光明公司0.3%的股权转让给华某某,华某某表示同意并以其亲戚薄某的名义与梁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价款为150万元。但华某某和薄某均未支付股价款,由梁某某代付了150万元股价款。后光明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华某某所持光明公司0.3%股权明确为50万股,并获得每10股送10股的配股优惠,增长为100万股。2011年11月,光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2012年11月,华某某通过薄某将持有的100万股光明公司股票卖出,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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