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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诉讼时效不因履行而重新确认
作者姓名:
许静
亓升
作者单位: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行为则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不能就此推定为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口案号一审:(2013)莱城民重初字第5号二审:(2013)莱中民四终字第81号【案情】原告:杨国明。被告:陈新强,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雪梅、谷国利、陈永俊、白振娟。被告: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原告杨国明诉称:2009年11月7
关 键 词:
诉讼时效
物资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履行行为
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民法通则
被上诉人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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