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以含义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使其成为统领行政诉讼法全部条文的基础概念。这将对我国行政行为法学研究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形成较大影响。就理论研究而言,法定行政行为的泛化将导致作为学术用语的行政行为的含义进一步稀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存在被虚置的可能;就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而言,行政行为的宽泛界定一方面会促成由审判法官来完成区分审理对象、选择适用相关法条的局面,增加法官在个案中选择适用具体法条的负担,而另一方面也可能进一步提升学术研究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实践的指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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