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在刑法交通肇事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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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斌,刘晓莉.自首制度在刑法交通肇事中的适用[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6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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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斌 刘晓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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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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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法》总则第101条,除非有单行《刑法》的特别规定,否则自首制度应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罪名及其所有量刑幅度内(刑种和刑度)。交通肇事罪共有三档法定刑,其第一档法定刑内不存在自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不能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排斥当事人的刑事权利。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同时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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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首制度 交通肇事 行政义务 重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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