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瓶装幸福可乐爆炸赔偿纠纷案的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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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禹狄,李济铃.审理瓶装幸福可乐爆炸赔偿纠纷案的体会[J].人民司法,19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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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禹狄 李济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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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毛禹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济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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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章毓范一次乘小汽车外出,坐在轿车后座,随身携带的提包中装有5瓶天象牌幸福可乐。途中,章开包取笔记本时,包内最上面的一瓶幸福可乐突然爆炸,致使章右眼下部外软组织2~3度撕裂伤,伤口深达1厘米。事后,章向生产幸福可乐的上海汽水厂反映,该厂认为,爆炸原因是由于将瓶重叠横放,又经路途颠簸撞击而致,“是章处理不当引起的”,“只能表示歉意”。章对此答复不满,遂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上海汽水厂产品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向其赔礼道谦;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并登报公开承认幸福可乐产品质量有问题和承担此次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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