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民事惩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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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瑞柏,钱卫清.试论建立民事惩罚制度[J].人民司法,19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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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瑞柏 钱卫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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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瑞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钱卫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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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独立的民事惩罚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用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还不足以制止或制裁侵权人时,则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依法罚款、拘留等方式给予民事制裁。实践表明,这种将民事制裁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制度或者是该制度的延伸和补充之立法体例,其科学性是值得商榷的,实践中的适用效果也不尽人意。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民事制裁从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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