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具有个别特征的单行法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即"商法通则"。商法通则与其它单行法都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其在商事法领域具有一般法的性质。无论内容还是形式,商法通则均不应追求商法典结构。"商法通则"已经成为我国商法学界的一种学术取向。本文认为"商法通则"作为商法领域的统帅,虽然方向明确,但是路径并不十分清晰。事实上,"商法通则"不应该仅是一个口号,也并非凭借激情即可完成的事业。"商法通则"的制定是一个洞察现实、反现历史、明白义理的历程。在此,我们要高举理性,捋清商法的脉络机理,完成一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定位准确、在整个商法体系中统帅全局、在自身的文本结构中逻辑严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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