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赔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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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1993年10月23日,某罐头食品厂(简称食品厂)与某经济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食品厂向贸易公司提供鲜桔1000吨,总金额270万元;运费20万元。包装费20万元包干给食品厂,由其代办托运至威海,货物须在11月15日离开发运港。包装按出口标准:货物到港后,95%以上不能发生腐烂:发生纠纷,按《经济合同法》解决。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86.8万元。10月25日,食品厂与港务局装卸联运公司(简称联运公司)订立运输协议,约定:食品厂委托联运公司租船运输鲜桔,运费每吨170元,港口费每吨40元。联运公司委托港埠公司找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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