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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伤责任谁负——对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的法律分析
作者姓名:刘海红
作者单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2000年4月10日下午1点半左右,原告贾方国受雇于被告单保兴、宋俊德合伙的建筑队,在为建筑队拉架杆过程中,乘坐被告单提春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至淄博市临淄区西单村西头时,被被告西单村委会设立的横杆碰伤头部,住院治疗36天,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单提春为单保兴、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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