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被代表”现象之管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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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修福.规避“被代表”现象之管见[J].法治与社会,2013(4):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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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修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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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认为,选民、代表、人大三个方面都要主动作为,这样才能更好地规避"被代表"现象。选民要依法选好代言人,源头上预防"被代表"。选民通过依法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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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表候选人 选民 人大代表 规避 广大人民群众 密切联系 代言人 现象 原选举单位 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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