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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品供给:市场失灵与政府责任
引用本文:方辉振.农村公共品供给:市场失灵与政府责任[J].理论视野,2007(8):52-54.
作者姓名:方辉振
作者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教授
摘    要:农村公共品除了具有公共品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其特殊性。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代理机构,是公共品供给的主体,应承担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责任。无论是生态保护型、公共服务型的纯公共品供给,还是社会保障型、经济发展型的准公共品供给,都存在市场失灵现象,都需要政府参与,承担起主导性责任。

关 键 词:农村公共品  市场失灵  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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