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标的有限性及其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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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丽娟,谢俊. 论执行标的有限性及其救济[J]. 法学杂志, 2010,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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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丽娟 谢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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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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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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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行标的有限性是指作为执行标的的范围是有限的,例如豁免财产当然不能成为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有限性表现为某些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限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得作为执行标的;人身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执行标的;某些行为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不作为是执行标的之一种。违反执行标的有限性的救济包括撤销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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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 救济 |
On Its Limitation And Relief Of Execution Ob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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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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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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