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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损害赔偿纠纷案  安全保障义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酒店  最高人民法院  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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