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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姓名:陈长明  黄江玉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摘    要:<正>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致害物是属于饲养动物。1.动物的法律地位。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中"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的规定点燃了民法界对"动物不是物,那是什么"的讨论热情。怎样界定动物的法律地位,不仅关系到动物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动物致害后的责任归属。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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