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1年5月23日,专利权人吴河向福建省专利管理局提出该专利技术被某铁合金厂无偿使用,构成侵权,请求调处.省专利局派员实地调查取证,并书面通知铁合金厂提供对已有利的证据,但铁合金厂接到通知后没有提供.省专利局1991年11月10日作出调处专利纠给予决定书,认定:铁合金厂在其2号和3号炉上安装使用的石墨(加铜板)的导电瓦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主权项规定的技术特征无实质性的差异.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60条的规定,决定:1.铁合金厂停止侵权,拆除该装置,不得再继续使用侵权装置;2.铁合金厂赔偿专利权人吴河每台炉专利技术使用费2.8万元,两台炉共计5.6万元.铁合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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