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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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根宝.也谈“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J].法律适用,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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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根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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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分校苏州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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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了《学习与辅导》一九八六年第八期刊登的陈寅、林洋、钟晓照三同志探讨《“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表述是否正确》的文章,很受启发,萌发了一点想法,提出来商讨。陈寅、林洋两同志对“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提法(以下简称“提法”)所作的语法上的分析,我完全赞同。但是,就制作调解书的整体而言,在调解书末尾写上“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段话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妥当的。一、“提法”的来源缺乏法律依据。它出自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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