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三纲”及其对封建法律的影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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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鹤皋.儒家的“三纲”及其对封建法律的影响(下)[J].中国法学,1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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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鹤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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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二、“父为子纲”及其对封建法律的影响儒家一向提倡孝道,主张以孝治天下。他们认为,父亲对儿子有绝对统治权,儿子必须服服帖帖地服从父亲。他们把“父为子纲”看作“三纲”的基础,实际上是利用族权来维护封建政权。由于中国原是一个种族奴隶制国家,各级奴隶主之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血缘关系,如果各级奴隶主都能行“孝道”,种族之间就能团结,种族国家就能巩固。所以说,行“孝”是为了尽“忠”,忠、孝是完全一致的。实际上,儒家是以孝为中心,把它贯穿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之间。正如《大戴札记·曾子大孝》篇所说的那样:“居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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