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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的适用
作者姓名:周国芝
摘    要:案情:吴某原系A单位俭学办负责人。1996年2月1日,俭学办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将200万元人民币存入俭学办在C银行第二营业部开设的帐户内,期限从1996年2月2日至1996年5月7日止,俭学办在存款期限内不得动用该资金;俭学办应于1996年2月8日前支付双方合作经销5000吨白砂糖利润款45万给B公司。1996年2月2日B公司将200万元汇入俭学办在C银行第二营业部开设的715000676—81016帐户内,并且双方

关 键 词:追偿权  法律关系  再审程序  审判原则  法律责任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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