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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代表列席成“陪会”
作者姓名:梁晓哲
作者单位:河北省栾城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代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这一制度的实行,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知情知政、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在实践中,代表列席会议往往只是听的多、说的少,甚至只听不说,不少代表列席会议变成了“陪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之所以会形成“陪会”现象,主要是因为大多是会前临时确定列席代表名单,导致代表来不及事先自行就有关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在列席会议时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法》  闭会期间  代表职务  代表职责  会议  代表作  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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