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适用的三个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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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长彬 胡跣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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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泸卅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雷长彬),四川省泸卅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胡跣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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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误区之一:对本应行政拘留的人先行刑事拘留。对一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如轻微伤害案、聚众斗殴案、寻衅滋事案、聚众赌博案等,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由于各种原因,也为了处罚的及时和便利,即将当事人以涉嫌犯罪为名先行刑事拘留,然后才进行调查取证。之后,有一部分当事人被从刑事拘留变更为治安拘留了,而多数被先行刑事拘留的人,被羁押几天或刑拘期限届满时,即释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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