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建构统一风险行政程序法的时代背景在于:回应风险行政所带来的挑战;碎片化的风险行政程序法难以克服风险行政实践的合法性困境;当前缺乏统一行政程序法典,也不能简单借鉴西方经验来规范风险行政;涉及风险行政程序的单行法无法代替统一风险行政程序法。风险行政程序法是以结构化方式规范风险治理主体行为的行政法规范,其功能是克服风险治理主体的"知识贫乏"和"价值冲突"问题。它将保障个人权利、维护公益、确保行政科学性和民主性作为价值取向,并呈现为一种网络状态;所对应的行政模式是"新治理行政",并将治理风险的公共政策作为调整对象。它是实现风险行政过程合法性的一种技术,基本结构由风险议题之形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所构成,主要制度包括协商制度、陈述理由制度、暂时性制度、信息制度和遴选风险治理参与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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