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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摘    要: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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