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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作者姓名:王全兴 汪敏
作者单位:[1]湖南大学港学院教授 [2]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我国现阶段的农民,由于体制性原因,其身份意义重于职业意义,使其市场主体地位处于残缺状态,这在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制度中均有突出表现。为确立农民的完整市场主体地位,在立法和政策上,应当采取减少农民与富裕农民、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反歧视与偏重保护、国家保护与团体维权、经济支持与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收入与提高农民素质并重的对策。

关 键 词:市场主体地位 农民 中国 维权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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