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专利保护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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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新华 王明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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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11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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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计算机软件应予以法律保护是毋容置疑的,并在世界范围内早已达成共识。早在1972年,菲律宾政府就在其《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类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版权法中明文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到了Zo世纪80年代,美国、日本、英国等20多个国家也相继采用这种方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由于版权法具有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宽,可以“自动生效”(除进行注册登记外,无须申请、审批)等特点,使得它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主要方法。但由于目前不断涌现出来的是包括计算机程序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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