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期以来中国的检察实行分级设置体制,在管理上也是结合体制内的统一领导和地方国家政权分级监督的双重模式。然而检察权的宪法定性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要求逐渐强化和最终实现一体化的建制与管理模式。在中国,宪法确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不仅不是实现检察一体化体制的障碍,相反却是一个最适宜一体化建制的基础和条件;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也不应成为检察一体化建制和统一管理的障碍;检察机关保障国家的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价值与功能要求,必须使"上命下从"的一体化建制与管理模式得到强化;中国自身的检察一体化的历史经验也应当予以发掘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