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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码头使用费征收地区和征收范围的几点调整补充规定
摘    要:本府一九五三年六月廿六日公布「关于减轻民船费税负担与简化运输手续的决定」后,据各地反映,码头使用费的征收地区和征收范围,有调整和补充之必要。今特作如下之调整和补充规定:一、征收地区调整方面:1.南昌专区增加上高、高安,丰城县城、清江县门楼里及荷湖馆等五地为征收地区。2.上饶专区增加上饶市、玉山县城、河口镇、万年石镇街、余干黄金埠等五地;弋阳县停止征收。3.九江专区增加都昌和修水县城;武宁县停止征收。4.赣州专区增加雩都县城为征收地区。5.抚州专区增加南城县城为征收地区。停征地区已收费者,不再退回;但应将所征得之码头使用费,进行清理。凡未用完者,应根据专款专用原则,由各当地政府统一用于码头整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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