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法人侵害名誉权案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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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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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研究所(甲方)与某电器厂(乙方)太合作研制某项船用产品,已达到小量试销和筹备鉴定阶段。但双方因技术转让费产生分歧,而协作中断。不久,甲方向有关用户发出《关于提请各单位注意个别厂家以次充好》的公函,声称在该船用产品研制初期参加过工作的乙方,由于其产品质量低劣,被研制组除名,但是该厂迄今仍继续以其低劣的产品冒充船用产品,产生了恶劣影响。公函还提请各有关用户注意,不要采用乙方生产的该产品,而选用甲方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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