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毒驾人员纳入公安部门可控可管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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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晓萍.将毒驾人员纳入公安部门可控可管的范围[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1):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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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晓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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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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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我国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如何有效地降低毒驾事件的发生;毒驾是否能在刑法中体现;如何在刑法中规定对毒驾的所附的法律责任体现实施,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公安干警面前的新课题。毒驾上不入刑法,下不能无人监管,将毒驾人员纳入公安系统可管可控的范围,是每一个从事公安工作并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共识。对毒驾进行可管可控,必将成为今后公安战线,尤其是一线交警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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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毒驾人员 纳入 公安部门 管控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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