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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批准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的决議
摘 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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