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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蚀良心 “聪明”误“春明”
作者姓名:清纪
摘    要:2011年12月,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县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春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据调查,1998年5月至2011年8月,刘春明在担任该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贿赂款60万元,收受安排人员好处费1万元,套取药款56.7万元。

关 键 词:有期徒刑  清徐县  医院  受贿罪  职务便利  贪污罪  山西省  人民法院  被告人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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