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特”证
作者姓名:晏学文
摘    要:1月12日,高邮市新坝煤球厂和新坝综合经营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同高邮镇永安巷18号居民陈国元、陈洁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煤球厂及其综合经营部一次性赔偿款于今年6月2日全部付清。陈洁的父亲陈国元在协议书上签完名字后,说:要不是公证处的这份“特”证,我家的官司要胜也难啊!”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1997年10月16日上午10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