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设立家事事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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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茹.我国应设立家事事件程序[J].法律适用,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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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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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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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家事事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家事事件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大的不同,日本制定了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和人事诉讼程序法,德国、中国台湾也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家庭事件程序编”、“人事诉讼程序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家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家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这远不能满足家事案件裁判的需求。笔者认为,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增设家事事件程序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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