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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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忠诚 王志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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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张忠诚),湖北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王志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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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一章中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赔偿委员会是设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处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机构,由其作出赔偿决定是解决刑事赔偿争议的最终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看,似乎无可挑易.然而,从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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