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铁路领域职务犯罪管辖权的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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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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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中国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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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研究》(19ZDA13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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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铁路运输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铁路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均由铁路运输检察院负责管辖,涉及的管辖制度主要包括专属管辖、属地管辖和管辖联系制度。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铁路运输检察制度的改革,从管辖机关来看,铁路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目前已经全部转由监察机关进行统一管辖;从管辖对象来看,铁路领域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均为监察机关的管辖对象;从管辖制度来看,铁路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从原有的地域管辖和行业管辖并重转变为以地域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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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属管辖 属地管辖 职务犯罪 铁路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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