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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资源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
引用本文:裴丽萍.论水资源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J].法学家,2007(2):100-108.
作者姓名:裴丽萍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    要:水资源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罗马法制定水法制度的出发点,以公水和私水的划分为据,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和以行政授权为中心的两套不同的水资源调整模式在罗马法时期已现雏形.19世纪末期以后,围绕公水、私水的基本分类而建立的传统水权法律制度也向现代水权转变.传统水权的调整规范主要是私法规范,其调整模式主要表现为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义务模式.行政水权、法定水役权以及可交易水权是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现代水权的典型形式.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综合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而提出的可交易水权不同于完全自由水市场背景下的可交易水权,构建可交易水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性问题在于:可交易水权如何能够在随着水文、气候变化而灵活调整的同时仍然满足稳定性、安全性等交易特性,这同时也是构造可交易水权制度的重中之重.

关 键 词:公水  私水  传统水权  现代水权  可交易水权

On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to Regulating Water Resources
Pei Liping.On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to Regulating Water Resources[J].Jurists Review,2007(2):100-108.
Authors:Pei Lip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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