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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司法确认对克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局限性的不足
引用本文:张玲.试析司法确认对克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局限性的不足[J].传承,2011(2):80-81,84.
作者姓名:张玲
作者单位:甘肃省景泰县委党校
摘    要:受制于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限性的影响,在我国息诉止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受到制约。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限性问题,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限性问题:一、法律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没有发生质的改变。二、从制度设计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上来讲,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三、司法确认制度的启动条件限制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机会。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结果限制了人民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途径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机会。

关 键 词: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  效力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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