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死亡的第三种类型:“证实死亡”——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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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太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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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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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经有关机关证明的宣告死亡类型,其立法本意在于迅速稳定失踪者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逻辑上却经不起推敲。我国法律应当参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瑞士立法例,引入自然人证实死亡,将之界定为一种与真实死亡、宣告死亡并列的死亡类型,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法本身的逻辑自足性,而且有利于迅速稳定失踪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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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人死亡类型 真实死亡 宣告死亡 证实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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