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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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裴桦,王丽霞.论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J].新视野,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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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裴桦 王丽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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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大连市 116026 2.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北京市 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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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法是身份法,有别于财产法,这是基于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亲属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相比,亲属身份关系是人伦关系,是自然的事实;而财产关系是法律关系,是人为的、创设的事实.人基于出生而最初与父母、继而与其他亲属形成亲属身份关系,他们之间使形成人伦秩序:辈分的确定、两性的禁忌、供养的义务等等,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这一自然的人伦秩序即已存在,也是人类得以延续的自然过程,由此决定婚姻法具有伦理性和传统性.其伦理性表现在:婚姻法中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两者有很大的重叠性;婚姻法在适用中应尊重婚姻道德和家庭伦理.其传统性则表现在:婚姻立法应尊重本民族传统习俗,是本国家的固有法;婚姻立法还应尊重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状态,应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不应过于超前.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对于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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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亲属身份关系 伦理性 传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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