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供述笔录证据效力及与之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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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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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呼和浩特,01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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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等整个预审阶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的口供,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以备庭审之用),是俗称“口供”的实质内容。刑讯逼供是历史上收集口供证据的最大特点。对于将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作为采纳这一证据的标准作出解答的关键,在于重新以“诉讼”而非“行政治罪”的角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从而真正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只有这样,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围绕着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也才具有公平游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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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口供 刑讯逼供 自愿性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6]6-01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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