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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责任的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与徐纪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作者姓名:李江英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车辆受让人虽然通过受让享有了对保险车辆的保险利益,但并未自动继承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就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车辆原所有权人因丧失了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关 键 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责任  通知义务  车辆  转让  上海市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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