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对病人术后异常出血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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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兴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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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4年3月26日,一起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李俊拿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李俊的特殊体质导致他在手术中异常出血,李俊认为医院在术前未检查出他患有血友病,存有过错。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作为该案的二审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我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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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异常出血 注意义务 血友病 诊疗行为 医院 医疗纠纷 凝血因子 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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