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危险接受处理模式之检视——自我答责理论之提倡 |
| |
引用本文: | 丁华宇,孟念.被害人危险接受处理模式之检视——自我答责理论之提倡[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4(1):75-85. |
| |
作者姓名: | 丁华宇 孟念 |
| |
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2021BFX008); |
| |
摘 要: | 对于被害人于危险接受场合下的刑事责任归结问题,既有的流变进路在自身逻辑上难以自洽,均无法圆满地妥善解决。处理危险接受案件,应以被害人自我决定权为基准。自我答责理论从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出发,明确了被害人基于自由意思而陷入危殆化,形成了“意思、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体”,所发生的法益侵害结果应归属于自己管辖领域,由其自我答责。自我答责理论的适用需加以限制性条件,避免责任认定混乱,在充足条件之后,可将自我答责理论适用于3类危险接受场合,以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案件提供理论补给。
|
关 键 词: | 危险接受 自我答责 客观归责 自我决定权 被害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