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脸识别技术虽可提升服务质量,但也产生了技术滥用风险,部分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出于节省成本等方面的考量,在未经告知或获得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然而,在立法层面,完全禁止或完全允许技术应用均是不可取的,如何兼顾此中的个体、产业、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成为现实难题。对法律价值位阶层面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比较与平衡并不足以为实践指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法性边界,并且,以公共安全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用人脸识别技术也不能当然确认其合法性。为了弥补过往二元利益平衡的弊端,更适宜以整体性利益架构为基础进行动态权衡,剖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对个体利益、产业利益、使用者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尤其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下,可以将利益权衡的结果与作为立法目的的制度利益予以比较确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法性,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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