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民营企业权益平等保护的贯彻及制度改进——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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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早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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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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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XFP2023XC172)“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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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党的政策和宪法规定,各部门法应当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未充分贯彻党的政策和宪法中的平等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的规定做了修正,将民营企业的人员纳入相应罪名的犯罪主体,并且法定刑的配置上不再因企业性质的差异而有不同。这是刑法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宪法中平等保护精神的重大进步。但刑法总则关于刑法任务和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仍有不平等因素,刑法分则有数个罪名因企业性质差异而出现构罪条件和法定刑配置上的不同。应当全面审视《刑法》的规定,删除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出现的不平等规定,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权益保护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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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十二)》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平等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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