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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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朔宁.论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界定[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4(1):3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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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朔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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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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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危险作业罪”,是我国刑法保护呈现出评价前置化、保护时间提前化倾向的标志之一。其中,认定“现实危险”成为本罪适用的关键。在规范角度,应当将现实危险界定为具体的、故意的危险;在实践角度,根据现实危险的程度可以将本罪的行为分为危险阙如型、结果轻微型与结果迫近型。进一步而言,对于“结果迫近”需要进行客观化认定,也就是采取法律的视角、事后评价的标准,根据行为方式、未发生实际损害的原因将行为进行分类,从而划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同时,充分考虑非罪认定后的行刑衔接问题,保证“现实危险”在作为入罪要件的同时,也作为出罪要件发挥作用,推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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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具体危险犯 故意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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