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同时引发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有必要构建两种责任的衔接机制。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应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限定在对个人民事权益的恢复与补救上,以此为基础展开行政监管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为了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一致性、有效统筹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资源与工具、吸纳信息主体协力参与数据治理,应推进“行政监管结论—民事诉讼结论”的前后衔接。在落实方式上,应当采用“引导行政先行”而非“强制行政前置”的整体方案:一方面,应在源头衔接维度运用制度激励与信息提示手段,推动个人信息主体选择“后继诉讼”;另一方面,在监管部门未得出处理结论而个人信息主体直接提起“独立诉讼”时,应在过程衔接维度促进行政监管与民事诉讼间的信息交互与程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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