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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公诉环节化解交通肇事案中的社会矛盾
引用本文:袁明辉,徐梅月,薄敬敏.如何在公诉环节化解交通肇事案中的社会矛盾[J].中国检察官,2010(16):52-54.
作者姓名:袁明辉  徐梅月  薄敬敏
作者单位:1.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053000;
2.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053200;
摘    要:案名:张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2010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十)15时5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后独自驾驶一辆长安奔奔轿车(车牌号冀TDN769),在冀州市时庄村沿村内街面由东向西行驶(车速40km/h左右),行至村子中间位置时,与在街面北边聊天的张甲(男,55岁)、藏某(女,57岁,系张甲的妻子)、张乙(男,72岁),王甲(男,73岁)、王乙(男,80岁)等5人相撞,致其受伤住院,藏某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冀州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对此无异议。

关 键 词:交通肇事案  社会矛盾  公诉环节  2010年  犯罪嫌疑人  责任认定  交警大队  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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