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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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月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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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北京,100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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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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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福柯的权力场理论认为,权力是一种生产性的互动结构,权力致力于生产、培育和规范各种力量,权力及其主体是多元的。“维稳政治”的本质是“(国家)权力维稳”,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对社会纠纷当事人进行胁迫与压制,其结果是越维稳越不稳。“治理政治”要求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社会纠纷解决的权力机制必须多元化、多样化,社会权力应当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基础性权力。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不是命令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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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纠纷 权力场 国家权力 社会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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